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千帆计划”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
永康市“千帆计划”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各项要求,集中优势力量和优质资源,重点培育一批高市场竞争力、高成长性、产业配套能力强、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优质企业,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逐步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3年,全市规上工业总产值突破1000亿元,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1000家,规上工业企业突破1200家;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0家、出口5000万美元(含)以上企业5家、1000万美元(含)以上企业20家。
二、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我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
3.上年度企业税收增速不低于15%;
4.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5%;
5.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B类;
6.近3年无重大安全生产、环保、消防、质量等事故,无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和信用不良记录。
(二)直接入库条件。
1.企业近3年营业收入均在 1000万元(含)以上且连续2年营业收入增速均在50%(含)以上;
2.企业近2年出口总额均达3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含)且年增幅均在15%(含)以上;
3.企业近2年出口总额均达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含)且年增幅均在10%(含)以上;
4.企业近2年出口总额均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年增幅均在5%(含)以上。
以上4类企业在符合基本条件第1、5、6项的,即可直接纳入培育库。
三、认定条件
培育库企业经培育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即认定为达标企业。
(一)纳入当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
(二)年度税收增速20%(含)以上;
(三)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四)企业当年度无重大安全生产、环保、消防、质量等事故,无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和信用不良记录。
四、遴选程序
(一)自主申报。培育企业实行申报制,每年7月份前组织开展申报。
(二)部门联审。市经信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并组织开展部门联审。
(三)认定公布。市经信局将联审结果提交市“千帆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并公布。
(四)动态管理。每年对“千帆计划”培育库进行调整,退库企业不再纳入政策保障范围,遴选其他优质企业入库。
五、扶持政策
对认定为达标企业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企业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较上年度新增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专项支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
(二)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支持企业优先入驻各产业基地、科技孵化园、小微企业园,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每年新增工业用地优先保障达标企业投资建设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技局)
(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需租用厂房(自有土地、厂房无对外出租)扩大生产经营,上年度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亩(含)以上、租赁土地面积3亩以上的企业,按照市场租金基准价的50%给予补助(市场租金基准价标准: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第一层220元/平方米,二层及以上150元/平方米;其他区域第一层170元/平方米,二层及以上120元/平方米。若企业租金低于区域市场租金基准价标准,按实际租金进行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并优先列入工业项目供地库。(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加强金融要素保障。优先享受“绿色贷”“科技贷”“税易贷”“小微快贷”等信贷服务。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优先对企业提供不超过500万元的信用贷款担保。建立10亿元“千帆计划”产业投资基金,优先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人行永康市支行)
(五)提档享受优惠政策。按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标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加大科技服务力度。每年可申领20万元创新券,用于检验检测、科技创新、合作开发、工业设计等技术性创新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完善人才政策体系。每年新增15个城区公办学校B类生入学名额用于企业高管子女入学。(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教育局)
(八)加强先进典型宣传。每年对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及重点宣传,增强企业的荣誉感和自豪感,营造争先进位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六、其他规定
(一)成立永康市推进“千帆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市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国资办、市税务局、人行永康市支行等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千帆计划”的实施、培育库建设、评估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奖补资金;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提供、审核企业税收、营业收入等数据;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审核营业收入2000万(含)以上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占比等数据;市科技局负责审核营业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企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人行负责审核企业征信记录等情况;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明确的职责分工落实扶持政策和举措。
(二)将“千帆计划”奖励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对照上级及本级其他政策文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金额不高于当年度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其他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期限暂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