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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康市“三名”工程培育奖励补充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6    来源: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三名”工程培育奖励补充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6日

  永康市“三名”工程培育奖励补充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三名”培育试点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龙头标杆的引领示范作用,更好地助推工业经济快速高质发展,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三名”工程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4〕42号)和《关于全面推进“三名”工程的工作意见》(永政发〔2014〕162号)精神,现就“三名”工程培育奖励制定补充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

  凡被列入浙江省或金华市“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名单的,均可申请“三名”工程的培育奖励政策。

  二、奖励条件

  在试点期间,奖励范围内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给予奖励:

  (一)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消防、质量等事故责任处罚;

  (二)未被列入“四色预警”“转贷通”“市支持工业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恶意逃废债立案查处”“失信被执行人”等负面清单;

  (三)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环比增长15%及以上。

  (四)2015年被列入“三名”培育试点企业的,2016年其缴纳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应高于2014年;2016年被列入“三名”培育试点企业的,2016年其缴纳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应高于2015年。

  统计口径含在我市登记、纳税的全资或控股50%以上(法人控股)的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下属企业,但从事小贷金融业、房地产业等企业除外(参照年度纳税百强和纳税优胜企业的统计口径)。

  三、奖励期限

  (一)实施期限。“三名”工程培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期限为三年,即2015年至2017年。

  (二)享受期限。在现有三批培育试点企业中,2015年被列入“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名单的,培育奖励政策的享受期限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年;2016年列入“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名单的,培育奖励政策的享受期限为2016年和2017年二年。

  四、奖励标准

  按照“分级分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给予奖励:

  (一)浙江省“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对现已是浙江省“三名”培育试点企业的,自被列入浙江省或金华市“三名”培育试点企业起,市财政按照年度实现的增加值和利润比上年度环比增长所形成地方留成的超基数部分(基数按环比增长15%计算),给予60%的奖励。

  (二)金华市“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市财政按照年度实现的增加值和利润比上年度环比增长所形成地方留成的超基数部分(基数按环比增长15%计算),给予40%的奖励。

  2016年的“三名”培育奖励政策,按照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调整前的留成比例进行奖励条件的审核,按照调整后的留成比例进行结算奖励。

  五、奖励程序

  (一)申报。由企业向市“三名”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信局)领取和填写《“三名”工程培育试点企业奖励申请表》(需经国税局、地税局核定盖章)和《“三名”工程培育试点企业奖励明细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由经信局、国税局和财政(地税)局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核查,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提交市“三名”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三)审批。市“三名”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奖励建议方案进行审批。

  (四)公示。由经信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奖励方案进行公示。

  (五)奖励。由经信局与财政(地税)局将公示后的奖励方案上报市政府,由市府办发文给予奖励。

  六、其他事项

  (一)2017年的“三名”工程培育奖励政策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其他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并在奖励上与其他“一企一策”等政策统筹兼顾,原则上不予重复计奖。单个企业的年度各项奖励的总额不得超过地方留成的增长部分。

  (三)“三名”工程的培育奖励资金仅限企业用于培育试点期间“技术改造”、“两化融合”、“股改上市”、“新建项目”、“科技创新”、“品牌培育”、“标准制修订”、“节能降耗”、“产品设计”、“外贸参展”等方面的投入。

  (四)本办法由市“三名”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府办共同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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