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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发展电子商务培育经济新动能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1-06    来源: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9号)精神,加快我市“电商换市”步伐,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扩出口、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等方面的战略性作用,制订本意见。

  一、支持内容

  (一)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1.鼓励兴建电商园区、快递物流集聚区。鼓励各镇(街道、区)及有条件的企业打造电商园区或快递物流仓储集聚区。对经市政府批准兴建的电商园区,投入使用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不含土地出让金),单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经市政府批准新建设的电商快递物流仓储集聚区,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的3%予以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入驻电商园区、快递物流集聚区。对入驻经市政府审批兴建(改造)电商园区的企业实行租金补助,每个园区补助期3年。租金标准按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商办)核定的指导价执行,高于指导价的按指导价补助,低于指导价的按实际补助。入园企业办公用房标准控制在人均12平方米以内,办公用房补助标准为核定租金的70%。仓储用房按办公用房面积1:4比例核定配套,补助标准为租金的30%。对进入经市政府批准的电商快递物流集聚区的快递物流企业,前3年每年按租用面积给予每月2.5元/平方米的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发展电商服务型企业。对入驻经市政府审批兴建(改造)电商园区的配套重点服务型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鼓励园区优化运营。

  (1)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相关荣誉的电商创业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通过等级评定的电商产业园和企业,按、、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2)对经市政府认定的电商园区,按入驻电商企业的年纳税额对园区举办者给予奖励,年纳税额每满1000万元奖励10万元。

  (二)发展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1.对在我市注册的电子商务平台,首次进入全国专业平台前50强的,每个平台奖励50万元;首次进入省级专业平台前10强的,每个平台奖励20万元。

  2.对会员会费年收入超过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且注册收费会员首次突破1000户、2000户、5000户以上的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5万元。

  3.扶持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平台建设。为我市企业、网上商城、网店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在本市实际合作单位(含网店)达50户以上,基础网络服务费、软硬件投资(不含装潢及一般办公设备,以发票和付款记录验证为准)超过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按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平台年度营销宣传推广实际支付费用(以发票和付款记录验证为准)在2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培育跨境电子商务。

  1.积极引进跨境电商企业。招引Ebay、Amazon、Wish等知名第三方平台及Google等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入驻永康,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70%的房租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海外仓建设和应用。对于我市企业创建100平方米以上的海外仓(提供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等),投入运营后实现年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采用B2B方式销售我市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5万美元以上,使用海外仓(政府认定)的,按其产生的仓储、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四)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1.首次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相关荣誉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相关荣誉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以浙江省电子商务大数据平台发布排名为依据,结合自愿申报的原则,对在全市首次排名前3位、线上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且纳税额达75万元以上的纯电商企业,给予年终奖励30万元;对在全市首次排名前4—10位、线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达25万元以上的纯电商企业,给予年终奖励10万元。

  3.对税收贡献大、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在引进和培育上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五)鼓励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1.传统企业自建团队或委托第三方托管企业运营网店,且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15万美元)以上的,对第三方平台扣点费用按3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2.传统企业通过应用电子商务形式销售,线上年销售额(含跨境出口)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企业年纳税额达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企业探索O2O、移动端、大数据等电子商务新模式,对创新商业模式、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商产业化项目,经认定核准后,按审计后的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建)的20%予以补助,每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精准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1.推进本地农特产品电商化。对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本市农特产品,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30万元的电商企业,按年网络零售额的2%予以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推进“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鼓励第三方平台在我市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站(点)。该服务站(点)组织本地产品在相应平台上销售,年销售额第一年度达到30万元以上,第二年度达到40万元以上,第三年度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每年1万元进行补助,补助期3年。

  3.推进电子商务精品村建设。在我市各农业主导产业的特色村,以及其他产品集中、优势明显的村(社区)中择优评选1—2家“电子商务精品村”,经评审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得金华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七)支持培养电子商务人才。

  1.鼓励有资质的电商培训机构邀请有资质的讲师举办电子商务免费培训,对其场租费、讲课费和资料费等予以补助。经备案后,对培训规模50人以上的,培训时间1天内(含一天),单个培训补助1万元;培训时间1天以上,单个培训补助1.5万元,每年培训总支出不超过70万元。

  2.鼓励中职院校与电商服务企业合作办学,引导毕业学生在永康创业就业。对创建电商创业教育实训基地或是将电子商务植入学校教育,开设独立课程体系的,经市电商办、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考核,3年内给予每年5-10万元补助。

  3.鼓励引进、培育电子商务高端人才。对我市电商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企业人才子女就学学额,列入每年城区B类生支持三产服务业入学学额指标。

  (八)强化电子商务产业配套支撑。

  1.鼓励各镇(街道、区)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电商园区及电子商务示范村实施整体策划、招商、培训、数据统计和资源整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建设为我市电商企业提供各类服务且运营良好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经市政府批准,3年内每年按实际投入额(不含土建)20%给予补助,最高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积极举办电子商务产业相关峰会、论坛、展会、赛事等活动,经市政府同意后每年举办1—2次,相关经费列入部门年初财政预算。

  3.经信、商务、统计、公安、市场监管、财政(地税)、国税等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优化指导,最大限度扶持电商企业发展壮大,加强检查监督,积极倡导广大电商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严格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确保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程序实行企业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扶持、绩效评价、全程管理的原则。

  (二)市电商办每年根据上一年度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组织申报,具体申报的相关程序、标准、时间提前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三)市电商办要及时汇总申报材料,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评估,并将拟获得各项奖励补助的项目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后,市电商办将相关材料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市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三、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市落户注册,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市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每年列入年度预算,实行定向使用。

  (三)本意见规定的奖励补助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享受其中一项,按最高项予以兑现。

  (四)本意见中所涉及的投资额需相关部门提供审计依据;项目需立项审批或报备的按发改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五)申报单位须当年在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消防、质量、税收、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责任处罚;如有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经相关部门核实后,追回资金,3年内不得享受各项奖励补助政策。

  (六)由市电商办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企业项目申请材料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料合规性和程序性审查。

  (七)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暂定3年,原《关于印发永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189号)同时废止。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同类奖励补助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上一条: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永康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永康市健康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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