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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05    来源: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的发展,做大建筑产业,提升建筑产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发展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建筑业是土地资源占用少、产值利税贡献大的优势产业,是富民安民的民生产业。促进建筑业发展对于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增加财政收入,转移富余劳动力,推进城乡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为主线,市场开拓为重点,技术创新为动力,不断提升我市建筑业的对外拓展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科技进步能力和行业管理水平,实现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目标任务。全市建筑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素质进一步提升,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率进一步提高。到“十三五”期末,力争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利税每年增长幅度处于金华各县(市、区)前列,市外产值占总产值50%,逐步形成为一项新的重要产业。

  二、加大扶持,形成促进发展机制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引导我市骨干建筑业企业向公路、水利、市政、交通等“一带一路”重点投资领域拓展,加快向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企业转型。支持建筑业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等多种形式做大做强。鼓励建筑业企业收购、控股或参股市外企业。鼓励建筑业企业与勘察设计企业联合重组,实现工程总承包发展。鼓励骨干建筑业企业组建总承包产业联盟,优化整合各方资源,提升专业化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加强与国有大型企业合作,通过项目合作、股份合作、资本合作等形式组成混合经济体,共同开拓市场。企业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船等变更费用,与工业企业享受同样有关费用税收减免政策。施工总承包序列的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晋升为特级的,奖励企业50万元,专业承包序列资质企业晋升为一级资质的,奖励企业5万元。

  (二)确定重点扶持对象。确定重点企业,进行命名表彰。对资产规模、资质等级、贡献能力、创优能力、市场竞争力等指标名列全市前列的建筑业企业,由市政府命名为“永康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永康市建筑业骨干企业”和由建设主管部门命名为“永康市建筑业培育企业”,可优先入驻市总部中心。对企业年实缴税收达5000万元且实缴税收增长率达10%的,奖励20万元;对企业年实缴税收达1000万元且实缴税收增长率达10%的,奖励10万元;对企业年实缴税收达500万元且实缴税收增长率达10%的,奖励5万元。

  (三)加大对企业用地保障。市政府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工业化生产、技术研发、仓储等用地问题。工程施工、堆料等可依法申请使用临时用地。

  (四)优化招投标管理。市域范围内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设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体现优质优价,适当考虑企业创优工程的奖励费用;在建设项目设定招标评标条件时,其资信标(信誉标)应设立一定总分比例的“企业荣誉分”。 重点扶持和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在荣誉有效期内给予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资信(信誉)度较高的建筑业企业、创永康市级及其以上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

  (五)加强企业金融扶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资金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严禁在存贷款利率以外违规收取费用或附加不合理条件。鼓励市金融机构对具备竞争力、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重点扶持建筑业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对建筑业企业承建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予以积极支持。

  (六)加强税收政策扶持。积极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应对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措施,确保建筑行业负担只减不增。引导企业规范财务核算,采取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在政策规范的前提下合理降低税负。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应采取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在国税总局规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范围内,就低核定应税所得率。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对企业开具外出经营证明时不再预征所得税,由企业自行按季申报,年终汇算清缴。

  建筑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发新产品(服务)、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

  (七)鼓励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接纳专业对口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鼓励建筑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含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引进人才符合我市中高级人才引进标准的,享受我市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积极开展职工教育,企业可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5%范围内使用教育培训经费,税前列支,专款专用。对建筑业企业中无相应学历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结合专业特点,通过适当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根据其业绩和实际水平,可破格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八)鼓励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开发、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和产品,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工法,提高企业赢利水平。支持建筑业企业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称号的,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对参加主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参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奖励1万元。

  (九)激励企业创先争优。鼓励建筑业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对获得优质工程的,在招投标时予以项目经理业绩加分奖励。鼓励优秀施工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多做工程。对当年土建工程获得“鲁班奖”的按政府特别奖给予总承包企业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金奖奖励5万元、银奖奖励3万元;永康市内工程获前述奖项的,按上述奖励金额加倍奖励。对本市建筑业企业承建本市区域内的工程当年获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奖励5万元。

  (十)鼓励拓展市外业务。建筑业企业在永康市外承接的建设项目增值税回我市缴纳的,按该项目实际上缴的企业增值税在我市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50%奖励给企业。

  (十一)支持建筑企业回归。凡原注册在外地的建筑企业,变更回永康注册,年度实缴税额达100万元的,从注册起五年内,对我市的地方综合贡献额环比增长15%以上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应健全财务制度,正确核算盈亏,企业所得税按实结算。

  (十二)鼓励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基地建设。对获评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或基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示范企业、基地不同时享受奖励。

  三、优化服务,营造健康发展环境

  (一)加强服务考核力度。制定建筑业发展科学评价体系,将建筑业发展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镇(街道、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镇(街道、区)、市政府各部门要像重视工业企业一样重视建筑业企业,对重点企业特事特办,提供优质服务。各级领导要定期走访建筑业企业,多为建筑业企业解决困难和难题。同时,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政策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积极为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二)加大司法服务保障力度。由政法委牵头政法各部门,指导企业法务部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和开展风险防范。组织并协调各部门对侵害建筑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重点打击,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营造依法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

  (三)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建筑市场有序开放,与国家和省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数据相对接,统一规范诚信信息记录内容与标准,依法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积极引进外地优秀施工企业,外地进永建筑业企业在建设局信用评价后方可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筑业企业由建设局统一实施诚信管理。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推行信用信息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事项关联机制。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设项目优先选择信用优良的企业。

  (四)完善工程造价审计。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要求,逐步建立合理的工程结算、造价审核的委托和收费方式,缩短工程结算和造价审核时间。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对于工程价款结算存在争议的项目,先行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有争议的部分待争议解决后再支付。

  (五)合力保障行业发展。相关部门要加强调研,结合我市建筑业的实际,积极做好服务企业的工作。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财政奖励资金制度;经信部门要积极指导门窗等建筑部品件在我市标准化生产,形成更多部品件生产基地;科技部门要指导企业加快科技进步,建立科技支撑体系;人力社保部门要指导企业规范劳务用工,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商务、招商部门要创新服务模式,建立企业外出承包工程综合服务保障平台;建设部门要加大“走出去”市场考察调研力度,引导企业拓展市外新兴市场,积极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先进管理理念的培训、学习与交流。努力探索继续教育的方式、方法,减轻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负担。

  (六)加强建设劳动信用引导。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开展“无欠薪”企业创建。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推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维权信息公开、工资款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确保工资款专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各建筑企业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对最近连续三年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本市建筑业企业,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可免交或少交下年度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对发生欠薪的企业加倍收缴保证金。

  四、附则

  (一)本意见所适用的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在永康市的建筑业企业,规定中的企业奖励、补助资金政策兑现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办理。其中,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的地方财政贡献额。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以及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二)本意见由市府办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永政〔20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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