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9日
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精神,现就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到2020年,实现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10%以上。
(二)提高装配式建筑覆盖面。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造,装配化率不低于20%。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三)实现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全装修。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不含石柱、花街、芝英组团)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内的新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鼓励在建住宅积极实施全装修。有条件的镇可参照执行,在土地出让条件设计时予以明确。
二、政策措施
(一)加快项目推进。
1.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按照《浙江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在2017年底前完成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总体发展目标,科学划定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管理分区和政策单元,并明确各目标管理分区内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的面积比例、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重点实施区域等目标要求,以及各政策单元的绿色建筑等级、各类新建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要求等控制性指标。
2.落实项目用地。优先安排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相关项目用地指标,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相关内容及要求。同时对建筑工业化部品件生产基地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
3.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新建居住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及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强制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利用可再生能源。各类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4.推广钢结构建筑应用。推动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广泛应用钢结构。积极推进钢结构住宅发展,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应用钢结构,有序推进轻钢结构农房建设。积极培育提升钢结构企业承包能力。
5.推动示范项目建设。选择一批典型工程,全面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建设,并结合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等工作,推动我市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建设实施装配式建造试点和应用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
6.改进招标管理。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优先采用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对政府投融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只有少数几家建筑工业化生产施工企业能够承建(设计、施工)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需要专利或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装配式建筑,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1.培育部品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鼓励大型企业发展设计、生产、装配一体的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模式;鼓励中小型企业结合自身优势,以优势互补的方式走专业化发展道路;鼓励传统建材企业向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转型。在做大做强门窗部品件生产的同时,鼓励装饰装修、钢结构、智能家居、整体家居等方面的发展,积极推进部品件生产基地建设,有效促进工业与建筑业的融合提升。
2.鼓励科技创新。鼓励大型企业编制建筑工业化技术标准规范。对实施建筑工业化项目并编制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规程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1.装配式示范项目补助。预制装配化率达到30%以上并列入金华市装配式示范项目计划的农村(含城中村)住房连片改造的房屋建筑项目,经竣工验收备案后,市财政给予建设单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绿色建筑奖励。鼓励申报国家绿色建筑星级标识,对自愿超出原绿色建筑星级控制标准,并获得绿色设计二星、三星标识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自愿超出原绿色建筑星级控制标准,并获得绿色运行二星、三星标识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再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30万元。
(四)实行建筑面积奖励。
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其建筑单体预制装配化率达到30%的房屋建筑工程,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工业化建筑单体±0.00以上计容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以上奖励政策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奖励面积涉及的相关规费,须按有关文件要求缴纳。
开发企业在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前,应当向永康市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预制装配式住宅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包括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建设计划、住宅结构类型、预制装配化率计算资料、预制构件具体部位和总量、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部位及其建筑面积、主要节点构造、施工组织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等内容。永康市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是否符合建筑面积奖励政策要求进行技术论证,并报经永康市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出具审核意见。规划、国土部门在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时,按经永康市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方案中的预制外墙叠合外墙部分建筑面积,初步确定该项目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开发企业在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预制墙体或叠合墙体的面积,经审图机构审核通过,委托测绘机构按设计文件对预制墙体或叠合墙体的面积进行测绘计算,测绘计算成果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阶段,核算该项目不计入容积率的预制外墙建筑面积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部门做好监管和记录。预制装配式住宅项目在销售及办理产权证时,其建筑面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房屋测绘结果确定。
对未按预制装配式住宅建设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且已享受容积率奖励的建设项目,相应奖励的容积率面积按超容积率建设从严处理。
(五)公积金优先支持。
鼓励消费者购买建筑工业化住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发放。对于购买成品住宅的购房者,可按成品住宅总价款确定贷款额度。
以上政策支持中所指的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永康市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领导小组(详见附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统筹组织和协调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年度目标任务,编制本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建设局:负责牵头实施市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根据全市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建筑年度目标任务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在节能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严格把关。
2.发改局:协助制定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建筑年度计划。根据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的目标任务,建立落实相关政策的项目库,在项目立项(备案)、初步设计审查时明确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相关内容,并将相关项目信息抄告市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3.规划局:协助制定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建筑年度计划,提供区域规划意见;关于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具体政策内容和要求,在征求建设局的意见后落实到规划设计条件当中。
4.财政局:协助制定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建筑年度计划,负责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的扶持奖励资金的保障工作。
5.国土局:协助制定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建筑年度计划;做好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建筑项目的年度供地计划;负责在土地出让条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的建造比例和具体要求。保障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项目和生产基地用地。
6.经信局:负责支持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创新,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7.科技局:负责利用科技发展资金,支持建筑工业化科研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支持企业科技发展,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增加建筑工业化研究的科研投入。
8.质监局:负责做好建筑工业化部品构件生产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9.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芝英镇、古山镇、龙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内的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年度目标任务,做好具体项目贯彻执行相关政策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将相关项目信息抄告市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培训宣传。加强对各类企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同时,要加快培养一批建筑工业化的技术工人,为我市建筑工业化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对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优秀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发挥行业协会的导向作用,通过示范项目现场交流等形式,加强媒体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在社会中的认知度、认同度。
(四)深化交流合作。加强与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发达城市和地区的交流合作,推进项目合作,引进技术先进、成熟的建筑工业化企业、项目和配套管理制度,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